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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淑森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检诉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朴淑森,曾用名朴树森,绰号壁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74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城子河区**楼**单元**室。1995年朴淑森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05年10月27日释放;2016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09月16日经鸡西市城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鸡西市城子河公安分局执行,2018年10月23日经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10月24日由鸡西市城子河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城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淑森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朴淑森与广东一男子联系并将冰毒包装成两个邮件后,通过广滨快运广州站发货至广滨快运哈尔滨站,广滨快运哈尔滨站交由哈尔滨平安物流发运,于2017年9月15日发货至城子河区桥北平安货站。平安货站按照货运单上注明的接收人电话通知朴淑森,朴淑森通过电话告知货站配送员将邮件送至城子河区桥北汽配城8号楼西侧稻田边的车库内。2017年9月15日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城子河区桥北汽配城8号楼3单元503室将朴淑森抓获,并在车库内当场收缴甲基苯丙胺(冰毒)969.3克。上述毒品已经全部起获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的照片;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通话清单、货运单据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朴淑森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毒品称量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淑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969.3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淑森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非法持有毒品,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国

2019年5月30日

附:1.被告人朴淑森现被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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