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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95********,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明璇,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朴某某伙同他人(另行处理),谎称有能力办理全日制本科学历,以办事收取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男,26岁)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45000元。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朴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本市海淀区**附近,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男,24岁)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45000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朴某某的家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邹某某35000元、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均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邹某某、胡某某陈述;3.被告人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王赫

检察官助理:余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李明璇,联系方式:139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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