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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64********,朝鲜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长白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白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朴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到**镇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林地内,盗伐被害人崔某某所有林木27株,其中落叶松18株、柳树2株、白桦6株、杨树1株。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现场检尺,立木总蓄积为2.2098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盗伐林木照片等;

2.书证: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2020-7号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2098m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英江

检察官助理:池龙哲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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