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1********,朝鲜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6月4日退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7月4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朴某某在权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向韩国人CHASUKHYUN提供伪造、变造的名为CHASEOKHYUN的韩国护照。在权某某的安排下,朴某某联系帮助CHASUKHYUN从我国境内偷渡到越南境内,并为其办理越南旅游签证,以便CHASUKHYUN持CHASEOKHYUN韩国护照过境老挝、柬埔寨、泰国留下使用痕迹,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2018年12月10日,CHASUKHYUN持CHASEOKHYUN韩国护照入境时,被青岛机场边防检查站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CHASUKHYUN、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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