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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强奸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下午17时许,盖州市某某村村民朴某某到本村村民刘某某家喝酒,刘某某妻子王某某的母亲周某在北屋,朴某某看北屋没人进去和周某发生了性关系,正在发生性关系时被王某某发现,2020年9月8日,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的有无精神疾病及有无性防御能力进行了鉴定: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信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张世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有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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