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5********,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4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轿车沿城阳区王沙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城**期北门处时,将车停在北门处,被群众举报查获。经对抽取的被告人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210.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朴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人等证人证言;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1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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