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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喆绪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朴喆绪,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63********,朝鲜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栋**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镇**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16日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8日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18日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喆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朴喆绪携带活络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到漳州市龙某某盗窃3辆电动车,价值共计6642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朴喆绪到漳州市龙某某毅达阳光小区26栋1-2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为芗城****的黑色圣宝龙牌电动车,后销赃得款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77元。

2.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朴喆绪到漳州市龙某某阳光美地26栋楼下,盗走被害人严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为芗城****的黑色捷尔得牌电动车,后销赃得款26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05元。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朴喆绪到漳州市龙某某一品江山西门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为龙海****的黑色冠程牌电动车,后销赃得款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60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朴喆绪在漳州市龙某某蓝田镇蓝田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活络扳手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乙等3人的陈述;4.被告人朴喆绪的供述和辩解;5.被盗电动车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喆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喆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朴喆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朴喆绪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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