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朱鹏飞,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湖北省当阳市人,家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鹏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的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在广东省佛山市工作的被告人朱鹏飞,朱鹏飞隐瞒自己与他人有存续婚姻关系的事实,对李某某谎称自己已离异,之后二人逐步成发展异地恋爱关系。2009年至2015年期间,朱鹏飞以要和李某某结婚为幌子,骗取李某某信任,多次以父母生病需要钱、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购买设备或生意应酬等事由向李某某借款,骗取李某某转账汇款人民币共计120,2110元。期间,李某某曾催促朱鹏飞办理二人结婚登记手续,朱鹏飞仍假意允诺,在李某某催还款时朱鹏飞多次借口推脱从未还款,之后,朱鹏飞屏蔽李某某手机联系。2016年1月,李某某因无法查找到朱鹏飞下落报案。
2019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隆康路小林园附近抓获朱鹏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明细表、手机信息截图、转账凭条、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鹏飞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鹏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120.21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鹏飞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鹏飞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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