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本科文化,原淮安市淮阴区**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工程科副科长,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阴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区**公司融资科办事员、督查科(后改名为工程科)办事员、科长助理、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85.7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苹果XSMAX手机一部、“金至尊”牌黄金材质工艺品一件、超市购物卡两张,收受财物合计价值87.517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作为区**公司融资科办事员经手融资项目的便利,为**证券淮安营业部经理张某某开展政府融资业务提供关照,被告人朱某某以维护区**公司内部关系为由向张某某索要55万元。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同路上一茶吧内收下张某某送的55万现金并放贷给孙某某。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区**公司督查科负责工程项目发包的职务便利,帮助杜某甲(已另案处理)中标了泰和家园地块土方清运工程,并在工程验收、付款过程中给杜某甲提供关照。后被告人朱某某以借款为名向杜某甲索要现金20万元。杜某甲为感谢被告人朱某某的关照并请其在工程承接上继续予以关照,在淮阴区义乌商贸城门口送给被告人朱某某20万元现金及苹果XSMAX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手机价值8800元。在杜某甲被留置后,被告人朱某某退还15万元给杜某甲的家人。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住,朱某某利用在区**公司督查科负责淮阴区电信业务楼工程现场的职务便利,接受施工单位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杜某乙的请托,在工程款支付上给予关照,后在淮阴区电信楼项目办公室内,被告人朱某某接受杜某乙送的现金2万元。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区**公司督查科负责淮阴区电信业务楼附属道路管网工程、附属规划路工程、附属玻璃幕墙工程的职务便利,为淮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丙承接上述工程提供关照。被告人朱某某以借为名向杜某丙索要5万元,2019年11月19日杜某丙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被告人朱某某,后杜某丙为请被告人朱某某继续对工程承接进行关照,明确表示将上述5万元送给被告人朱某某。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将5万元退还给杜某丙。
4.2018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负责淮阴区电信业务楼项目的便利,接受个体户沈某某的请托,帮助沈某某承接了电信业务楼加气砖供应业务。2018年2月27日,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被告人朱某某以示感谢,被告人朱某某予以接受。
5.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区**公司督查科负责项目发包的职务便利,接受付某某的请托,承诺帮助付某某承接赵集粮管所新建粮库的通风设备和环流熏蒸设备采购项目,付某某为请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项目上对自己进行关照在淮阴区银川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被告人朱某某的车内送给其3万元现金。2020年1月份,付某某为请被告人朱某某继续在项目承接上给予关照,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新天地二楼MIX理发店内为被告人朱某某的会员卡充值2000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区**公司督查科负责项目现场监督的职务便利,接受**粮油管理所新建粮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某某的请托,在设备采购、验收等方面对刘某某予以关照,刘某某为表示感谢,在**粮库新建工程项目现场送给被告人朱某某价值8373元的“金至尊”牌黄金材质工艺品一件。
7.2019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淮阴区电信公司西安路线路管路迁徙工程予以关照,并在其办公室内接受淮阴区**公司线路维护安装中心片区运维经理蒋某某送的单张面值为500元的超市购物卡两张。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已经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85.7万元,手机、黄金工艺品等涉案物品也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金至尊”黄金工艺品、苹果XSMAX手机等物证;
2.监察机关调取的转账记录、合同等书证;
3.证人杜某甲、张某某、杜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淮阴区监察委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传惠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 涉案赃款人民币85.7万元暂扣于淮安市淮阴区监察委员会,涉案苹果XSMAX手机、“金至尊”黄金工艺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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