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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合同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谷淳生),男,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其是腾久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久公司)员工,与被害人杨某某口头约定,杨某某出资购买冷藏车一辆,挂靠在腾久公司名下并为腾久公司运输货物,腾久公司按月支付运费及车辆贷款。同年3月8日,杨某某经朱某某介绍,与南京慧力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力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并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日,朱某某让仇某某将上述2万元从慧力公司取回。后朱某某以支付车辆首付款为由,陆续要求杨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8万元,朱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同年7月2日,朱某某妻子郭某某向杨某某偿还0.2万元,11月1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其是南京慧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力公司)合伙人,其与被害人李某某约定由慧力公司销售一辆解放牌货车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与慧力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慧力公司将一辆解放牌货车销售给李某某,价款为人民币37.3万元(包含税金、保险、车价),其中的15万元做贷款,分24期还清。合同签订后,李某某将22.18万元购车款转给朱某某。为办理贷款,李某某与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鹄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合同各一份,并将车辆挂靠在南京鸿宇物流有限公司,将车辆抵押给鸿鹄公司。后朱某某虚构提前偿还贷款可以优惠1万元的事实,让李某某提前偿还贷款。2019年7月16日,李某某向朱某某转账14万元。朱某某收取李某某36.18万元后,将其中的13.034123万元用于支付车辆定金、车厢款、税金等,将其中的3.779904万元用于偿还贷款,余款19.365973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完。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称其可以在南京天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吉公司)买到便宜的解放牌货车,被害人张某甲委托朱某某帮忙在天吉公司购买货车,并将购车款16.1万元陆续转给朱某某。朱某某得款后,将其中的0.5万元交给天吉公司作为购车款定金,将其中的1.2万元用作支付车厢款,余款14.4万元被其赌博挥霍完。

2019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虚构其是汽车销售商,其与被害人王某某约定,由朱某某出售一辆东风牌货车给王某某,价款为人民币16.3万元。5月16日朱某某收取王某某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日,朱某某将其中的1万元交至南京交运集团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作为购车的定金。5月22日至6月18日,王某某将剩余款14.3万元陆续交付给朱某某,朱某某将其中的2.076万元作为收付款支付给东联公司,将其中的1.3万元支付车厢款,1.25万元支付购置税,1.450624万元支付保险费。后朱某某以其本人名义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买卖合同各一份,约定朱某某作为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自有上述车辆出售给出租方狮桥公司,朱某某再将该设备从狮桥公司处租回,租赁期内,朱某某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朱某某取得车辆所有权。狮桥公司按照朱某某的指定,将向东联公司购车余款10.63万元直接支付给东联公司。合同签订后,朱某某将该车辆挂靠在南京市六合区任芹货物运输部,并将车辆抵押给狮桥公司,并支付狮桥公司租金1.497476万元。王某某支付给朱某某购车余款,被朱某某用于赌博挥霍完。

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李某某至被告人朱某某住处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正在住处等候处理的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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