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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雷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朱雷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雷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雷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城隍庙停车场,拉开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浙B0****号轿车车门,从该车副驾驶储物柜内窃得人民币86 000元,其后利用所窃款项购买华为Mate30PRO手机1部、DSA牌羽绒服1件、MC2牌牛仔裤1条、MC2牌毛衣1件、MC2牌棉袄1件、K牌鞋子1双。

到案后,被告人朱雷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盗窃所剩现金人民币77 901元及所购手机、衣物已被追回,所购手机及现金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情况记录表、从宽处理建议书、身份信息等;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雷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抓获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雷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伦胜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朱雷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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