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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集团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依法逮捕。2018年9月21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3日。2018年10月26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19年1月3日。

被告人詹礼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幢**单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逮捕。2018年9月21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3日,2018年10月26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19年1月3日。

被告人刘金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逮捕。2018年9月21日经杭州市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3日,2018年10月26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羁押期限至2019年1月3日。

被告人卢杭新,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炎理,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0198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幢**,因本案于2018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6********,汉族,大学本科,**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詹礼明、刘金海、卢杭新、邹炎理、章某某、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收购杭州云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云端金融”,2017年10月31日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为本市江干区九和路19号2幢4层401室)。朱某某安排被告人詹礼明负责云端金融整体运营,安排被告人刘金海作为云端金融法人代表并参与日常经营活动,安排被告人卢杭新参与支配管理相关资金。朱某某等人以网络平台和手机APP等为载体,以年化8.5%-16%的收益为诱饵,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吸引投资人,持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刘金海在詹礼明和朱某某的授意下,联络被告人邹炎理进行介绍,指派被告人章某某、汪某某赴重庆参与配合,共搜罗300余家虚假借款公司信息用于上标募集资金。邹炎理在明知用于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下而介绍虚假借款公司,并收取每个标的额7%或5%不等的中介费用。被告人章某某、汪某某参与虚假借款单位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且明知是通过虚假标的募集的资金而进行划拨分配。

2018年6月27日,云端金融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投资人资金。云端金融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亿余元,涉及投资人5万余人,尚未兑付的资金为8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万余人。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为云端金融实际控制人,策划及操纵云端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经审计其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4亿余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詹礼明担任云端金融总经理并负责实际经营,经审计其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亿余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金海担任云端金融法定代表人并参与日常经营活动,经审计其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亿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卢杭新担任杭州戈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银然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负责非法吸收资金的划拨流转。经审计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亿余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邹炎理累计向云端金融提供300余家虚假公司信息用于上标募集资金并从中渔利,经审计其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章某某担任云端金融业务员,并于2018年3月起在重庆参与虚假借款公司信息筛选及相关收款、打款工作,经审计其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担任云端金融业务员,参与虚假借款公司相关收款、打款工作及房抵贷业务,经审计其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0.3亿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礼明、刘金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朱某某、邹炎理、卢杭新、章某某、汪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图、资产查扣情况、工商注册信息、审计报告等;

2.证人贺某某、高某某、史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付某某、张某甲、臧某某、范某某、惠某某、高某甲、范某某、韩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周某甲、朱某乙、白某某、余某丙、侯某某、高某乙、廖某某、潘某甲、李某某、华某某、张某乙、凌某某、鲍某某、祁某某、、曲某某、张某丙、卞某某、徐某某、荀某某、谢某某、潘某乙、王某甲、金某某、周某乙、祝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向某乙、王某乙、柴某某、龙某某、蓝某某、郭某某、祁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詹礼明、刘金海、卢杭新、邹炎理、章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明细及其他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詹礼明、刘金海、卢杭新、邹炎理、章某某、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汪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华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 、詹礼明、刘金海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邹炎理(联系电话152*******)、章某某(联系电话159*******)、卢杭新(联系电话153*******)、汪某某(联系电话15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投资人名单(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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