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街道**路**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窜至镇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门口,盗窃马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红黑相间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废品收购站。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20元。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镇安县中学澡堂子附近,用破坏车头锁电路的方式盗窃夏某某墨绿色三轮摩托车一辆,驾驶至县河鹰嘴石附近停放在路边,后该车被被害人找回。
3、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朱某某窜至镇安县秀屏公园十二生肖广场工地处,盗窃伍某某钢模板10块、丝杠20个,后将该钢模板和丝杠卖给镇安县青河煤气站旁鸿兴废品收购站。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55元。
4、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朱某某窜至镇安县秀屏公园十二生肖广场工地处,盗窃伍某某钢模板16块、电动机2个、铁皮架子车1辆、废钢筋若干,后将被盗物品卖给镇安县青河煤气站旁鸿兴废品收购站。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876元。
5、2019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老法院往云镇方向200米处附近,盗窃张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金元牌绿色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个陌生人。
6、2019年7月24日凌晨,朱某某窜至镇安县中学后门停车库门口,盗窃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金元牌绿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其在驾驶该车前往柞水县变卖途中,将该摩托车丢弃至柞水县溶洞附近路边。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62元。
7、2019年7月25日凌晨,朱某某窜至镇安县看守所院墙外,盗窃马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黑色小高把赛摩托车一辆,后将该摩托车以8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废品收购站。
8、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水家湾搬迁点一单元二号楼门口,在吴某某停放的三轮摩托车工具箱内盗窃现金200元、残疾证、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各一本,后将残疾证、驾驶证、行驶证丢弃。
9、2019年7月28日凌晨,朱某某流窜至镇安县二中后门附近,盗窃李某某家门口纸壳400斤,后将纸壳子卖给柞水县下梁某甲废品收购站。
10、2019年8月1日,朱某某窜至镇安县九寺街加油站附近路边,盗窃韦某某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使用数日后将该摩托车藏匿在永乐中学家属院里丢失。
11、2019年8月2日,朱某某窜至镇云路与西环路交叉口,盗窃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绿色正三轮摩托车一辆,驾驶至交警大队附近时因车辆故障将该车辆丢弃至路边。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402元。
12、2019年8月2日凌晨4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大西沟“榴园农家乐”对面,盗窃祝某某放在路边的十二块钢模板,后将该钢模板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镇安县三角公园迎宾废品收购站(另案处理)。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模板价值240元。
13、2019年8月20日21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青槐西环花园小区楼下,盗窃户某某白色公路赛二轮摩托车一辆,驾驶至青铜关镇梅花村附近,因车辆没油将该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几日后丢失。
14、2019年8月26日2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河滨路江南不锈钢门店隔壁一住户家门前,以破坏车头电路线的方式盗窃宋某某停放红色骥达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车牌号陕H****J)及车厢内的10箱共计300斤葡萄,后朱某某将葡萄丢弃至秀屏公园路边,并将车骑到柞水县。从柞水县返回时因车辆没油,其便将摩托车丢弃在回龙镇水源村路边。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和葡萄总价值7062元。
15、2019年8月26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体育场附近,盗窃马某丙人力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将该人力电动三轮车卖给柞水县下梁某甲废品收购站。
16、2019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某甲酒店一楼大厅,盗窃大厅橱窗内各类品牌香烟共计12条。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755元。
17、2019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某乙酒店前台,盗窃某乙酒店前台内小吃、遥控、钳子等杂物及房客寄存的行李箱1个及,后将行李箱及部分杂物丢弃在某乙酒店隔壁纸包鱼店门口。
18、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某丙酒店前台,盗窃某丙酒店前台抽屉内现金80元。
19、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朱某某窜至镇安县青铜关某某中村三组,通过撬门撬窗、在墙上砸洞等方式进入何某某家,盗窃现金1225元、钯金某某项链一条、玉镯一个。
20、2019年9月5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窜至镇安县兴隆路永乐法庭门口,以破坏车头电路线的方式盗窃夏某某红色骥达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及车厢内的30袋共计600斤枣子,后朱某某将枣子丢弃至秀屏公园路边。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和冬枣总价值7192元。
21、2019年9月5日凌晨6时许,朱某某驾驶盗窃夏某某的摩托车窜至镇安县青铜关镇铜关村三组朱某某钢筋厂,盗窃朱某某钢模板8块、钢筋架子3个,铁板1块。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41元。
22、2019年9月5日6时许,朱某某驾驶盗窃夏某某的摩托车又窜至镇安县青铜关某某中村三组郑某某废品收购站,盗窃郑某某收购的废钢筋60斤,废搅拌机齿圈1个108斤。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51元。当日朱某某驾驶盗窃夏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将盗窃朱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钢模板等物运至旬阳县一废品收购站变卖,在其驾驶摩托车返回至旬阳县小河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追回的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潘某某、姚某某、张某乙、徐某某、梁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马某甲等十一名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