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其自身健康原因,未被执行,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1日,在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被告人朱某某虚构租赁汽车按月支付租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一辆车牌号为苏CF****的奔驰牌C180型号轿车。2019年4月12日, 被告人朱某某在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虚构“该车辆已被其购买尚未过户”的事实,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1600元;
同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又多次以租赁汽车需要支付“过路费、送车费、保养费、协调费”等为由,骗取程某某人民币共计10000余元;同年5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400元,后归还王某某利息、停车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9400元。经认定,涉案奔驰牌C180型号轿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
2.2019年5月30日,在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被告人朱某某虚构租赁汽车按月支付租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一辆车牌号为苏C8****宝马牌Z4型号轿车,同年6月4日,朱某某虚构自己为车主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借款时被识破未能得逞,后该车被赵某某追回。经认定, 涉案宝马牌Z4型号轿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抵押借款合同、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所犯部分犯罪事实,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张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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