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数据专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在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房天下A座9层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被告人朱某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10余万条,违法所得共计4000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朱某在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房天下大厦9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收款截图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报告意见书等: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电脑、手机分析结果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 纪超丽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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