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6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村**号**楼。201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携带工具木棍、剪刀、尖嘴钳、液压钳、手电筒、塑料袋窜至浈某某站南路浈某某站南路27号“玉兴贸易商行”,剪开卷闸门进入商铺内盗走香烟一批,现金8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浈某某站南路东面B6-138#“荣兴贸易商行”,以同样的手段盗得芙蓉王(硬)、双喜(软经典)、双喜(硬经典)、双喜(硬五叶神)、贵烟、玉溪(软)、红塔山(新时代)、黄鹤楼(软蓝)等香烟一批(价值人民币4040.00元)、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48.75元)、现金30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窜至浈某某北江中路第八中学旁的“佳和商店”,以同样的手段盗得双喜牌、红玫王蓝色软盒、芙蓉王、中华、黄鹤楼、荷花钻石等香烟一批(价值人民币3041.00元);盗得泸州特酿、四特酒、天之蓝、古岭神酒、凤香天脉等酒一批(价值人民币1055.50元)、现金376.2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从其住所扣押了部分被盗物品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蔡某某陈述;物价、指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5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华 文
检察官助理 林德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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