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简阳市石板凳镇金龙村5组54号,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虎山街13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因其患病,彭州市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成都市东部新区石板凳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现查明:
2019年8月7日,朱某某在其位于石板凳镇**街**号的住处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收取毒资261元,张某某于当日在石板凳镇鑫悦宾馆403号房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剩余的甲基苯丙胺0.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7克。朱某某还于2019年7、8月间在简阳市人民医院和其住处分别向张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2次,收取毒资400元。
2019年6月至7月间,朱某某先后在石板凳镇石板西路112号三姐茶馆外和其住处楼下路边,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12次,收取毒资共计2500余元。
2020年1月至3月间,朱某某在其住处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3次,收取毒资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等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二O二O年九月三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0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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