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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简阳市石板凳镇金龙村5组54号,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虎山街13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因其患病,彭州市看守所决定暂不收押,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成都市东部新区石板凳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现查明:

2019年8月7日,朱某某在其位于石板凳镇**街**号的住处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收取毒资261元,张某某于当日在石板凳镇鑫悦宾馆403号房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剩余的甲基苯丙胺0.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7克。朱某某还于2019年7、8月间在简阳市人民医院和其住处分别向张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2次,收取毒资400元。

2019年6月至7月间,朱某某先后在石板凳镇石板西路112号三姐茶馆外和其住处楼下路边,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12次,收取毒资共计2500余元。

2020年1月至3月间,朱某某在其住处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3次,收取毒资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等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二O二O年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0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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