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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冀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巷**号**层**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5月3日、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7月2日延长审查起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A座802室,被告人朱某某担任该营业务部的经理。该营业部于2017年6月以来通过开展“P2P”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从而吸收资金,宣传的方式主要有口口相传、发放宣传资料等。承诺定期给投资人返本付息,利息从月息7%至13.2%不等。通过与客户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同的形式吸收存款。经鉴定,截止目前累计报案超过53人,合同签订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7220000元,实际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7220000元,收到返还金额共计人民币1160061.33元,实际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605993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等;

证人朱某丙、霍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作为营业部经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静

检察官助理:王楠欣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卷17册,光盘5张,鉴定意见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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