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400号
被告人朱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朝阳分局逮捕,现押于朝阳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6月15日至同年6月29日;自2018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9日;自2018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25日;自2018年9月6日至同年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于2017年3月至6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为被害人黄某某(男,37岁,山东人)、程某某(女,32岁,安徽人)、倪某某(患病无信息)办理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及研究生硕士学位、为赵某某(男,25岁,江苏人)办理北京理工大学学位为由,通过卢某某(男,39岁,陕西人)收取人民币共计18万元。
被告人朱某于2017年5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场以为被害人曹某某(男,26岁,北京人)等人办理交通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为由,通过王某某(男,42岁,天津人)收取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朱某于2018年2月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的供述;5.视频资料:讯问光盘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琳娜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6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银行卡(62260901********)1张、V-OX平板电脑1台、移动电话机3部。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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