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陂洋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怀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密谋购买毒品事宜后,于 2016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人怀某某驾乘粤S1****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同案人刘某某驾乘粤S4****白色“比亚迪”小轿车一同从东莞出发。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人怀某某、刘某某到达陆丰市内湖镇圆盘后,朱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并驾驶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和同案人刘某某到甲子镇“豪门酒店”门口与他人交接毒品,后返回内湖镇与同案人怀某某汇合,朱某某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藏放在粤S4****白色“比亚迪”小轿车内。尔后,朱某某驾驶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开在前面,同案人怀某某、刘某某驾乘粤S4****白色“比亚迪”小轿车跟随其后准备返回东莞市,途径深汕高速公路内湖收费站匝道处时,粤S4****白色“比亚迪”小轿车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在该小轿车驾驶位后排座踏板处缴获可疑毒品两大包及两小包。经称量,两包可疑毒品净重分别998克、989.6克;两小包可疑毒品净重分别2.8克、0.4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两包净重为998、989.6克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8.4g/100g、78.0g/100g。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甘美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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