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朱某某,别名朱海,绰号“朱儿”,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江游,别名谭小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2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谭江游在重庆市云阳县、开州区等地多次入户盗窃,被告人朱某某盗得财物价值共计2922元人民币,被告人谭江游盗得财物价值1320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共谋后到开州区**街道**社区**路**组实施盗窃,谭江游在公路边望风,朱某某攀爬居民楼外墙搭建的钢管,翻窗进入段某甲家中,在卧室抽屉内盗走2元红包60个共计现金120元。后又翻窗进入向某甲家中,盗走现金300元和户名分别为向某甲、向某乙的银行卡3张。随后朱某某在开州区中国农业银行一网点取走向某甲、向某乙卡内现金共计900元。
2.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共谋后到云阳县**镇**中学实施盗窃,谭江游在学校外望风,朱某某翻窗进入**中学**宿舍“**居”**单元**鄢某某家中,在灶台上盗走苹果2个。
3.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翻窗进入云阳县**镇**中学**楼**赵某某家中,在卧室电脑桌上的胸包内盗走现金1200元。
4.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翻窗进入开州区**街道**社区**路**组**号**徐某某家中,在进门鞋柜上的挎包内盗走现金352元。
5.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朱某某翻墙进入云阳县**镇**中学**楼“**居”**单元**黄某某家中,在卧室床上挎包内盗走现金50元。
被告人谭江游于2020年6月16日在云阳县江口镇华荣网吧接受民警盘查时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取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乙、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甲、向某甲、赵某某、黄某某、徐某某、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江游在接受盘查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江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江游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谭江游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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