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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3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至本市白云区**街**村**北巷**号门口内,盗窃张某某放置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9元;监控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朱某某人像为同一人的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倩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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