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1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来到瑞安市**镇**路**号出租房门口,进入该出租房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一楼桌上的两部VIVO手机,后逃离现场。2020年8月2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将窃得的其中一部蓝色VIVO Y3手机以300元价格出售给瑞安市塘下镇唐川北街1号的通航手机店。另一部手机被被告人朱某某丢弃。经估价,VIVO Y3手机价值人民币579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案件研判报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辨认: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沿途监控照片、销赃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涂益棉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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