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朱美凤(绰号“凤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14日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21日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刚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美凤、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7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朱美凤、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6时许,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朱美凤要求购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朱美凤收到钱后将1小包冰毒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再由被告人黄某某将冰毒放在汝城县吉祥路汇锋雕刻店前路边被告人朱美凤的白色女式摩托车的脚踏板下面,随后曹某某在上述地点将冰毒取走。
2019年10月16日14时许,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朱美凤要求购买一小包冰毒。被告人朱美凤收到钱后将1小包冰毒用双面胶贴在汝城县佛汝宾馆对面人行道石板凳的下面,之后,朱某甲在上述地点将冰毒取走。
2019年10月18日16时许,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被告人朱美凤要求购买2小包冰毒。被告人朱美凤收到钱后将2小包冰毒用双面胶贴在汝城县卢阳步行街共享单车的扶手上,之后朱某甲在上述地点将冰毒取走。
综上,被告人朱美凤共计贩卖毒品3次,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1次。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朱美凤在汝城县卢阳大道郭某某家中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汝城县九塘江社区吉冲路其与被告人朱美凤二人的出租房内被抓获到案,民警从其二人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查获8小包白色晶体冰毒疑似物。后经称量鉴定,扣押的8小包疑似冰毒颗粒净重2.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朱美凤、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美凤、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朱某甲、曹某某手机微信截图照片、黄某某手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美凤、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美凤、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美凤、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美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美凤、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美凤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源
检察官助理何红艳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朱美凤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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