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路**学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因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立案侦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因被告人朱某某患有****,看守所不予收押,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巷**路**号门前路段,与云******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民警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饮酒后驾车。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1.65mg/l00ml。

2020年8月1日23时17分许,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路**层**路交叉口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2.93mg/l00ml。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