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广东省四会市**镇**路**号**号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廷文,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广东省四会市**镇**路附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维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四会市**镇**工业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2007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2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1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朱某某、严维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朱某某、严维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严维峰、朱某某共同驾驶号牌为粤H7****的小型普通客车去到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的**购销部处,由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严维峰负责动手实施,被告人朱某某负责驾驶车辆的方式共同将店铺内放置的90条香烟、1台电脑主机、1瓶古井贡酒牌白酒及人民币600多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590元。
2.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朱某某共同驾驶号牌为粤H7****的小型普通客车去到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的**烟酒行处,由被告人杜某某负责动手实施,被告人何廷文负责接应,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开车的方式共同将店铺内放置的50条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25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吴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等人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朱某某、严维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朱某某、严维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严维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朱某某、严维峰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珊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何廷文、朱某某、严维峰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量刑建议书十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证据清单四份、光盘五张;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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