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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辉、车某某贪污、滥用职权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辉,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4********,汉族,本科文化,镇江高新区**街道**,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室)。被告人朱某辉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19年10月22日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1日,经镇江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 2020年4月20日,经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被告人朱某辉留置期限扣除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疫情影响期;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生态农业观光有限责任公司**,住镇江市润州区**镇**路**号。被告人车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2月25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贪污,于2020年1月20日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4月19日,经镇江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润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辉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车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15年10月,被告人朱某辉利用担任**街道办事处**,分管防违治违、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车某某共同商议后,以徐某某的名义在**街道**村**水库鱼塘边徐某某院子内,违法建造房屋469.67㎡。

2015年12月份,**路东侧1、2号地块土地整理项目(润州区域)启动,朱某辉、车某某在徐某某院子里所建的469.67㎡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朱某辉作为该拆迁项目现场指挥,对该违建房屋予以确权补偿。2016年8月,由徐某某与**村签订搬迁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54.08832万元,其中朱某辉分得20万元、车某某分得18万元、徐某某分得16.08832万元。

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该笔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辉、车某某已退出全部贪污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分工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审批表、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吴某某、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辉、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滥用职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辉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分管防违治违、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期间,明知王某某、车某某的房屋是违法建设,仍然违反规定,不仅未对上述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还擅自决定对该违法建设进行确权,并以村集体资产的标准给予拆迁补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485.67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被告人朱某辉明知王某某在**街道**村**湾砖瓦厂建造违法建设,不仅未对王某某所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还在2016年9月与车某某商议,由王某某在**村**湾砖瓦厂为车某某代建房屋。至2016年11月,王某某在**村**湾砖瓦厂共建成2853.56㎡违法建设,其中包括为车某某代建房屋600㎡。

2017年2月,**街道**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王某某在**湾砖瓦厂所建的2853.56㎡违法建设在拆迁范围内。被告人朱某辉作为该拆迁项目现场指挥,对该违建房屋予以确权补偿。2017年5月,王某某与**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405.677万元,车某某分得拆迁补偿款81万元。

2.2016年5月份,车某某经与朱某辉商议后,购买了**村卢某某农庄猪圈改建成612㎡违法建设。被告人朱某辉明知车某某在**村卢某某农庄建造违法建设,违反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定,未对车某某所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2017年7月,镇江市**片区整治项目启动,车某某在**农庄改建的612㎡违法建设在此次拆迁范围内。被告人朱某辉为该拆迁项目现场指挥,对该违建房屋予以确权补偿。2017年8月,卢某某与**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卢某某农庄获得338.271694万元拆迁补偿款,车某某分得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防违治违工作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调查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闫某某、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辉、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车某某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违治违及推进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辉、车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辉、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辉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辉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95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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