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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磊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朱某磊,男, 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街**委**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同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磊于2020年2月上旬,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货源,并利用从网上下载的口罩货源图片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诱骗李某某及李某某的下家即被害人陶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诸葛某某等人,将口罩款共计人民币208.1万元汇入朱某磊本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或其指定的龚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内。嗣后,朱某磊将所得钱款大部予以花用,另在案发前向部分被害人退还人民币72万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朱某磊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公安机关已冻结龚某某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涉案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傅某某、龚某某、汲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被害人陶某某、邓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诸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磊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磊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磊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琪昊 

检察官助理:阮晓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磊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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