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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涛、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朱某涛,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村委会****号。被告人朱某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17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户。被告人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2008年8月26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涛、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3日、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涛酒后骑着电动车路过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沃尔玛门口的公交站台时,与王某某发生纠纷,随后朱某涛对王某某进行殴打,朱某涛告知朋友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正在和他人打架,被告人武某某及徐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赶到后,朱某涛、武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再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书证;

2.证人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涛、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现场勘查、人身检查、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涛、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朱某涛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中桂

2018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涛、武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被害人王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号**户,联系电话1370558****,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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