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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专行贿、串通投标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朱某专,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单元**。2019年1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作微罪不诉处理;2019年7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云阳县双江街道工作委员会给予影响期为二年的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1月20日因行贿罪被云阳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专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云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专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和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为便于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两案并案处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行贿罪

(一)被告人朱某专为承包**平顶水库后续扩建工程,送给曹某甲25万元。

被告人朱某专曾多次向原任云阳县**水利水保站**兼**环禹水电经营站**曹某甲(另案处理)表示希望在工程上得到关照。2014年下半年,曹某甲向朱某专表示,可以将**平顶水库后续扩建工程交给朱某专实施,但要朱某专拿出25万元给他,朱某专表示同意,但现在没钱希望在工程款拨后再给,曹某甲予以认可。2014年11月25日曹某甲将该工程直接发包给朱某专个人实施,合同价356.379008万元。被告人朱某专通过该工程获利47万元。被告人朱某专为表示感谢,在工程款拨付后的2016年11月6日、2018年12月27日,分别取款15万元、10万元,共计25万元送给了曹某甲。

(二)被告人朱某专为承包云阳县**水库管理用房及附属工程项目,送给曹某甲72万元。

2017年7月,原云阳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曹某甲负责云阳县**水库建设工程,为确保被告人朱某专中标云阳县**水库管理用房及附属工程项目,让朱某专自己联系招标代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被告人朱某专找到肖某某的重庆**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要求自己能中标该项目,并让肖某某联系与云阳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招标代理合同。曹某甲向朱某专提出该项目中标后,给他10万元用于打点关系,并以其妹妹曹某乙经济困难为由在该项目中占“干股”分取利润,朱某专表示同意。2017年9-10月,被告人朱某专与肖某某商量后,通过设置综合评标法、业主评委,并找了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牌子进行围标。2017年10月17日,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450.046262万元。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朱某专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了该工程的承包合同。被告人朱某专通过曹某甲还承建了云阳县**水库工程的其它建设项目,工程总量650余万元,已拨付工程款560余万元,目前该工程还在建设之中。

被告人朱某专为表示感谢,分三次送给曹某甲72万元。第一次是2018年10月,朱某专到曹某甲办公室拨款签字,曹某甲叫其准备40万元给他妹妹曹某乙还债,朱某专问原借的10万元怎么办,曹某甲说也一并给她。10月23日,被告人朱某专收到拨款后通过建行转款给曹某乙50万元,其中40万元送给曹某甲,10万元作为还借款,曹某乙收款后用手机发信息将此事告诉了曹某甲。第二次是2018年11月,朱某专到曹某甲办公室找他签字拨款时,朱某专说这次把帮忙给单位套取的4万元给他,曹某甲说可以,把打点关系的10万元也一并给他。11月6日,被告人朱某专收到拨款后,取出现金10万元送给了曹某甲。第三次是2019年1月,被告人朱某专来到曹某甲办公室签字拨款,曹某甲说给他准备点钱用于妹妹曹某乙还债,朱某专说之前借的8万元怎么办,曹某甲说也一并给她,朱某专答应给30万元,22万元作为送给他,8万元作为还他的借款,曹某甲表示认可。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朱某专的拨款到账后,通过银行直接转款给曹某乙30万元,曹某乙收到后告诉了曹某甲此事。

被告人朱某专共计送给曹某甲人民币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任职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拨款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不起诉决定书、处分决定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专的供述与辩解;

二、串通投标罪

2017年7月,原云阳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曹某甲,负责管理的云阳县**水库工程管理用房及附属工程项目正待招标,问朱某专愿不愿做,如果要做就与其妹妹曹某乙合伙,她占干股,被告人朱某专表示认可。曹某甲为了确保该项目能让朱某专中标,便让朱某专自己联系招标代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被告人朱某专找到肖某某的重庆**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二人约定为了能中标该项目,通过设置综合评标法、业主评委的方式,再多找几家建筑公司的牌子来围标。2017年8月,被告人朱某专让肖某某联系与云阳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招标代理合同,重庆**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云阳县**水库管理用房及附属工程项目招标事宜。被告人朱某专联系挂靠刘某某的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借牌投标,约定中标后按工程款的1%支付管理费,朱某专还联系重庆的陈某某,找了四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牌子来进行投标,朱某专向每个公司支付7000元的报名费、出场费、保证金利息等费用。以上6 个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部分由投标公司资料员制作,施工方案和报价均由朱某专自己确定,按工程项目金额1%-4% 的不同比例下浮,并通过肖某某找到陶某某、李某某统一制作标书,陶某某制作标书的技术标部分、李某某制作标书的经济标部分。朱某专将标书统一制作完成封标后交给以上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前,肖某某在征求业主方的同意后,找到吴某某作为业主评委,并告诉吴某某照顾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让其中标,被告人朱某专支付了2000元的业主评委费。2017年10月17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分中心内,以上6家公司参与投标云阳县**水库管理用房及附属工程项目,被告人朱某专挂靠的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中标金额为450.046262万元。2017年11月27日, 被告人朱某专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了该工程的承包合同。目前该工程还在建设之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移送线索函、任职文件、承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陶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专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被告人朱某专串通投标、行贿一案,云阳县监察委员会在审查调查曹某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中发现朱某专涉嫌犯罪,于2019年9月24 日由工作人员到**水库工地,通知朱某专来到云阳县监察委员会谈话室谈话,当日云阳县监察委员会移送线索至云阳县公安局,被告人朱某专于2019年9月25日23时在云阳县监察委员会被传唤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专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专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专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作微罪不诉处理,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专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专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专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朱某专的违法所得四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民

2020年 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专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不起诉决定书、党纪处分决定书共三份。

5.朱某专、曹某甲讯问笔录各一份。

6.案卷材料七册。

7.朱某专笔记本1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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