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8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丽莹茶楼”处,以500元的价格将二袋重0.38g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三袋重0.34g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某后,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称量、封存、提取、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潘磊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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