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朱小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8月1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2019年1月23日至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晚、2017年9月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李某某、马某某、叶某某、邢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周某某、江某某(均在逃)等人合伙在在阳新县**镇**村后**湾一栋瓦房内以“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两天共计抽头渔利20万元,朱某某等人按股份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共计抽头渔利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万新胜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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