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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妨害公务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40

被告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号附**号,住自贡市贡井区**广场**栋**楼**号,被告人朱某曾于2018年4月10日因妨害公务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罚款500元。经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2020年7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饮酒后在通航城市广场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小区保安报警后,长土派出所民警汤某某、谯某某和辅警甘某某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处警过程中,民警汤某某向被告人朱某表明身份后,被告人朱某仍不听民警劝阻,并威胁、辱骂警察,在打落民警执法记录仪后,用拳头攻击警察而被当场控制。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汤某某、谯某某、甘某某、李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

4、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5、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法记录仪的现场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卫平

2020100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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