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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区**胡同**号,住址哈尔滨市**区**胡同**号,2018年10月25日因强迫交易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西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绥棱县看守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黑A****0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安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经兰西县**镇人民法庭前,与前方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金某某驾驶载乘被害人康某某的百事祥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金某某、康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兰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宇峰

检察官助理:徐鹏飞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兰西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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