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1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被害人徐某丁钱财,安排孙某某表妹李某甲和徐某丁见面相亲,李某甲不愿意,后朱某某向徐某丁谎称李某甲同意与徐某丁谈对象,并找到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冒充李某甲的父母与徐某丁及其家人见面商量婚事,以彩礼钱等方式共骗取徐某丁99900元,均被朱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9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作峰
检察官助理:刘盼盼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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