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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爱国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爱国,男,聋哑人,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8********,汉族,初识字,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居委会****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朱爱国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于2009年4月21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6年12月1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9年4月9日被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爱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法援律师郑建,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爱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爱国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爱国,听取了被告人朱爱国法律援助律师郑建及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爱国骑车至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弘辉汽修店门前,以拉拽车门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NM****号福特福克斯轿车内,盗窃车内一块中控大屏、一个行车记录仪、一把车钥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1639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爱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朱爱国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提取的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爱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爱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爱国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爱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裕胜

检察官助理:许岭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爱国现取保候审在宿迁市洋河新区**居委**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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