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64号
被告人朱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号**幢**单元**号。2017年12月21日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白云区**镇大源**社附近,以其从香港过来通讯不便需借用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的信任,后又虚构朋友发生车祸急需用钱的事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000元和OPPO R1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8.18元)。
2.2019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黄埔区**路**号对出路边,以急需借用手机联系朋友为由,骗取被害人成某某手机一部。
3.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海珠区**巷巷口,虚构其员工遭遇车祸急需用钱的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500元及VIVO Z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76.23元)。
4.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村**街**号附近,以其从香港过来通讯不便需借用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后又虚构其要探望受伤员工并发放红包的事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朱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4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5.随案移送: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外币2张(详见0005291号扣押清单);被害人罗某某提供的外币3张、黑色奔驰汽车电子锁匙1把(详见0005229号扣押清单);被告人朱某手机3部、银行卡4张、人民币800元、港币29张、外币20张(详见1504306号扣押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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