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巷**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4日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4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6 月,顾某某与昝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研究开发**网络平台及出库、入库插件用于拦截、获取苹果商城的支付凭证,以每月收取2000 元使用费的方式,将该插件提供给客户使用。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湖”软件具有通过修改IOS游戏软件内存代码的方式,绕过游戏直接从远程服务器获取付款凭据,使用凭据对指定的游戏账号购买指定商品的功能。
自2017 年6 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支付租金后,租赁该公司的**湖系统,拦截、存储、提取列王**、王国**、剑与**等游戏交易电子数据(凭据)进行交易,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非法获利二十万元左右。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退赃二十万元。
2018年10月 15日,被告人朱某某被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毛某某、姚某某和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3册;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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