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朱淑萍,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淑萍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淑萍在仙游县**镇**村*****号,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黄某甲家中三楼,窃走被害人黄某甲的两个黄金手镯、两枚黄金戒指、三条黄金项链,上述黄金首饰重量共计135克。之后,被告人朱淑萍将上述所盗黄金首饰变卖给陈某某,非法获利473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黄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51165元。
被告人朱淑萍于2020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黄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朱淑萍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淑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淑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1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淑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淑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5月18日
附:
(一)被告人朱淑萍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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