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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海龙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朱海龙,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221987********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7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海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夜间,在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附近,被告人朱海龙驾驶汽车与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浙F****7的紫色马自达牌6睿翼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朱海龙以帮助被害人贺某某修车为名,将该马自达牌汽车从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事故停车场开走,后抵押给他人。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马自达牌汽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范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海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俞倩

2019年1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

3涉案马自达牌汽车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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