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海波盗窃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朱海波,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号**村**栋**号。200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海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海波使用捡到的钥匙套开了被害人邓某某家门,因害怕有人回来,未实施盗窃。2020年7月1日下午15时许,朱海波再次通过捡到的钥匙进入邓某某家中,用卡刷开卧室的门,在卧室梳妆台的柜子下面找到一个红袋子,将袋子里红包里面的钱拿出后离开。

被告人朱海波现已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损失,获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指认照片、尿检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海波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海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海波在第一次盗窃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朱海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海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