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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海军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朱海军,男,汉族,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3********,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海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海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朱海军与王某某以电话、微信的方式商议毒品交易事宜,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朱海军支付购毒款人民币720元。当日20时许,王某某在被告人朱海军指定的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八冶北院D塔6楼过道找到被告人朱海军向其出售的3小包毒品,总计净重0.46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手机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海军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内容、案卷相关材料电子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海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海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朱海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妹

书记员:胡蓉蓉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朱海军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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