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3208211976********,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无业。被告人朱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5年12月8日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3208211990********,现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幢**室,无业。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陆某某与赵某某乘车淮安市清江浦区吴圩村附近一树林内赌场赌钱。在赌场内,朱某遇到被害人张某某,因之前两人存在矛盾而发生争吵,赵某某见状后与张某某争吵,并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面部数下。后张某某持刀用刀背朝朱某左大腿处拴了一下,朱某喊:“砍他个逼养的。”陆某某随即从地上捡起无主砍刀向张某某劈砍,致张某某左食指切割伤伴伸肌腱断裂、左手切割伤伴小鱼际肌断裂及右上臂切割伤等损伤。经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陆某某户籍信息、前科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陆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陆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海洋

检察官助理:丁忠华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