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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22000********,朝鲜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张某某(女,26岁,住北京市密云区)后,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前提下,先以生病、修车等理由借款,后以偿还该借款需要筹措路费、解冻银行卡等理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44950元,并全部用于打赏主播、日常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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