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治奋,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网上追逃。2018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朱治奋因盗窃罪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治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朱治奋经过三亚市天涯区**路**海景公寓大门口时发现保安室内没有人,就窜进**海景公寓寻找作案目标。朱治奋窜到**栋楼下看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型号:TDR- 716Z,48V/12A.车牌号码:三亚04****)没有上锁,尝试推动了一下电动车发现也没有锁报警器和车头锁,朱治奋先将电动车坐垫用手使劲拉开后,将电动车的报警器线拔掉,然后用随携带的手机内置手电筒照明,用手伸进电动车前轮下把电门锁拔出用打火机烧掉绝缘胶,再将电门线与电源线连接启动了电动车。朱治奋骑着电动车出了**公寓到月川村六巷路口处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350元卖给了一名外号叫“小某某”的男子(在逃,真实姓名不详)。2016年7月26日23时许,朱治奋在三亚市天涯区解放四路农垦医院门口被林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朱治奋盗窃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打火机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报案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治奋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治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朱治奋现羁押海南省新康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打火机一个、人民币一笔共计人民币229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