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江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室)。2016年2月17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江龙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补充侦查,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朱江龙(系大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与大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签订的虚假化肥购销合同、虚假的财务报表,以生产化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由大庆市**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大庆分行)申请贷款。**银行大庆分行**支行于2014年9月19日分两次将1500万元的贷款转入**公司的账户。朱江龙指使李某某(系朱江龙前妻、大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贷款转入白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借款。2015年9月18日,该笔贷款逾期未偿还,由大庆市**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代偿。2017年,大庆市**担保有限公司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朱江龙、李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
2020年1月16日,朱江龙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李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18826001********)、白某某的账户(62179926100********)交易明细、孟某某的账户(62218826000********)交易明细、**销售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朱江龙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826000********)、崔某某的账户明细(621798260000********)、马某某的账户明细(62179926100********)、营业执照、大庆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4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大庆市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使用资料档案、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贷后监控档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大庆市**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考察报告、房产档案查询证明、工作情况说明、借款合同等;
2. 证人证言: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江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购销合同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晨雨
2020年7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朱江龙现被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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