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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朱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路**号**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在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路**号**花园**幢**室的家中,通过网购等方式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等物品后,采用角磨机开槽等手段,非法制造出以火药为动力的疑似枪支1把。同时被告人朱某还通过改装烟火药、黑火药的手段,非法制造出爆炸物4个。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枪支1把、爆炸物4个(系照片)等物证;

2. 购买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物证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某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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