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四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镇**居委会**组**号,租住淮安市淮阴区**路**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后相约见面。2020年3 月底,陈某某从广东到淮安朱某某家中生活一周后离开,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致朱某某怀孕,后朱某某流产并与其丈夫高某甲离婚。朱某某因离婚后未取得财产及儿子抚养权感到生活无望产生自杀念头,在与陈某某视频时出示准备用于自杀的农药“甲胺磷”。2020 年6 月2 日,陈某某从广东赶至淮安市涟水县朱某某住处,朱某某提出准备自杀并让陈某某陪其一起,后二人决定带着被害人高某乙(男,7岁,系朱某某儿子)一起自杀,因担心一瓶农药不够,朱某某、陈某某于6月13日到淮安市淮阴区古寨街又购买一瓶"甲胺磷"农药及三包老鼠药。
2020 年6 月15 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和高某乙携带"甲胺磷"农药、棉被、零食、矿泉水等物至淮安市淮阴区五洲龙湾小区南侧废黄河边,在吃过零食后,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喝农药,朱某某喝下几口后嫌农药难喝将第二瓶农药扔掉,后被告人朱某某将农药递给高某乙,高某乙喝下一口后,被告人朱某某再次喝下几口农药并称太难喝随即往农药瓶里加满水。后朱某某又让高某乙喝农药,高某乙表示不想喝,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哄骗高某乙再喝就去买卡片,高某乙随即喝下一口农药,后被告人陈某某喝下剩余农药。过一会,被告人陈某某让朱某某抱着高某乙跳河,后被告人朱某某抱着高某乙跳下河堤准备溺水身亡,因岸边水浅且被淤泥陷住双脚,高某乙向陈某某呼救,陈某某先后将高某乙、朱某某拉到岸边。陈某某在药性发作后独自逃离现场,朱某某带着高某乙走到路边求助,后经医院抢救,朱某某、高某乙均脱离生命危险。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医院抢救时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当面传唤,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提取、检查等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之间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红梅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