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诈骗、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0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押回重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倪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1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8年7月初至9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小孩入学,骗得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28000余元。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谎称买东西给人道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60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初,被告人朱某某谎称有能力帮被害人张某某买到低价房,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30000余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谎称买房子需支付定金,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表、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语音、手机微信聊天提取记录。

(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

2018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为继续欺骗被害人倪某某,从网上购买“江苏省昆山市**局”的假印章1枚用于其制作的“2018年小学生一年级入学申请表”上,后拍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倪某某让其填写相关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表、申请表等;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2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1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决宣告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