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凌晨,在本市海淀区**街道**楼后平房**号张某某(男,殁年55岁)家中,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朱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因外伤所致胸部损伤和脑部损伤等复合性损伤,继发支气管肺炎,终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朱某某作案后于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莉宁
代理检察员:孙 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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